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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在软件源代码无法提供时通过软件运行缺陷相似等多角度印证判定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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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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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并非只能通过比对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的方式进行同一性鉴定。在无法获取/或被告不提供被控侵权的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时,若通过鉴定,发现双方软件运行过程中存在相同的系统软件缺陷,则根据计算机软件设计的一般性原理,在独立完成设计的情况下,不同软件之间出现相同的软件缺陷机率极小,而如果软件之间存在共同的软件缺陷,则软件之间的源程序相同的概率较大。同时结合双方源代码/产品在加电运行时存在相同的运行特征,双方软件说明书的功能性描述、技术指标等特征也相似,在多角度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高度盖然性优势时,可不依据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比对认定软件同一性。

供稿:郝培羽、赵云虎

编辑:郝培羽、赵云虎
裁判文书请戳

(2007)苏民三终字第0018号




案情简介




石鸿林于2000年开发了S型线切割机床单片机控制器系统软件,并于2005年获得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华仁公司于2001年成立,主要经营机床控制器等产品。石鸿林指控华仁公司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华仁公司则辩称其软件为自主开发,与石鸿林的产品无相同可能。石鸿林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将华仁公司诉至法院,并从华仁公司购买了HR-Z型控制器并进行了公证保全。一审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比对双方的软件源程序,但因芯片加密难以解密,未能得出明确结论。





法院认为




在二审中,二审法院进行了一系列新的证据验证,包括对石鸿林和华仁公司提供的新证据进行质证,并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进行新的鉴定。新的鉴定结果表明,石鸿林提供的其HX-Z软件与其先前S系列软件实质性相同,且HX-Z软件与华仁公司HR-Z软件在多个方面,包括系统软件缺陷、操作特征、使用说明书、外观布局等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1、二审鉴定结论显示:通过运行安装HX-Z软件的HX-Z型控制器和安装HR-Z软件的HR-Z型控制器,发现二者存在如下相同的系统软件缺陷情况:(1)二控制器连续加工程序段超过2048条后,均出现无法正常执行的情况;(2)在加工完整的一段程序后只让自动报警两声以下即按任意键关闭报警时,在下一次加工过程中加工回复线之前自动暂停后,二控制器均有偶然出现蜂鸣器响声2声的现象。

2、二审鉴定结论显示:通过运行安装HX-Z软件的HX-Z型控制器和安装HR-Z软件的HR-Z型控制器,发现二者在加电运行时存在相同的特征性情况。

3、HX-Z和HR-Z型控制器的使用说明书基本相同。两者对控制器功能的描述及技术指标基本相同;两者对使用操作的说明基本相同;两者在段落编排方式和多数语句的使用上基本相同。

4、HX-Z和HR-Z型控制器的整体外观和布局基本相同。主要包括面板、键盘的总体布局基本相同等。

据此,鉴于HX-Z和HR-Z软件存在共同的系统软件缺陷,根据计算机软件设计的一般性原理,在独立完成设计的情况下,不同软件之间出现相同的软件缺陷机率极小,而如果软件之间存在共同的软件缺陷,则软件之间的源程序相同的概率较大。同时结合两者在加电运行时存在相同的特征性情况、HX-Z和HR-Z型控制器的使用说明书基本相同、HX-Z和HR-Z型控制器的整体外观和布局基本相同等相关事实,本院认为:石鸿林提供的现有证据能够形成高度盖然性优势,足以使本院相信HX-Z和HR-Z软件构成实质相同。同时,由于HX-Z软件是石鸿林对其S系列软件的改版,且HX-Z软件与S系列软件实质相同。因此,被控侵权的HR-Z软件与石鸿林的S系列软件亦构成实质相同,即华仁公司侵犯了石鸿林享有的S系列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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